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号
为支持上海航空枢纽建设,进一步提高空运口岸通关效率,确保海关各项监管要求有效落实,上海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决定自2014年3月24日起,对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并从浦东国际机场装运出境的空运出口普通货物(以下简称“空运出口货物”)监管通关作业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作业模式
(一)对空运出口货物实施“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报人”)在出口货物备齐后,即可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空运地面代理(以下简称“地面代理”)按规定格式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海关凭以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二)对空运出口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模式。地面代理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安排货物出运。
二、作业要求
(一)报关申报
空运出口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要求,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二)货物过卡
海关完成报关单接单后,货运代理根据所收到的交付通知,打印《载货清单》,将货物运至海关卡口,并根据卡口信息提示进入相应的海关查验区或空运监管场所。
(三)货物查验
海关在货物进入海关卡口时告知货物布控查验信息,申报人应尽快派员配合海关实施查验。
(四)货物运抵
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地面代理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五)货物放行
海关完成放行后,向地面代理发送电子放行信息。地面代理应按《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沪关公告〔2013〕4号)要求对电子放行信息进行验签,并核对航班编号、提运单号、重量等信息与实际货物信息一致后,安排货物出运。
对于无电子放行信息或电子放行信息不相符的,地面代理应开具《上海海关空运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见附件1),海关凭此办理放行确认手续。地面代理应凭加盖海关“放行确认章”的《上海海关空运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安排货物出运。
(六)漏装改配
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模式的空运出口货物申请办理漏装改配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单证,替代原漏装货物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或经海关签章的运单:
1.地面代理已收到电子放行信息的,提交地面代理出具的《空运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见附件2);
2.地面代理收到海关放行确认凭证的,提交《上海海关空运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
海关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完备、有效并核实货物符合放行条件后,在《出口漏装改配申请单》上加盖“放行章”,地面代理凭以安排货物出运。
(七)退关及报关单撤销
1.对于海关已放行的报关单,申报人在申请办理退关或报关单撤销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地面代理出具的《空运出口货物在港证明》(见附件3)。
2.申报人申请办理退关的,应提交《空运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单》(见附件4)。经审核同意退关的,海关在《空运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单》上批注意见,地面代理凭此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3.地面代理出具《空运出口货物在港证明》后,不得凭原放行凭证安排货物出运。
(八)其他
地面代理应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确认凭证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三、应急处置
对于因信息化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接收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地面代理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及“放行确认章”的运单安排货物出运。
特此公告。 附件:1. 上海海关空运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 2. 空运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 3. 空运出口货物在港证明 4. 空运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单
上海海关 2014年3月3日 |